建湖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見(建政發〔2015〕41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開發區、高新區、城南新區、九龍口旅游度假區管委會,縣各委辦局,縣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縣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切實加強和提升招投標監管水平,有效遏制圍標、串標等違法行為,積極推動招投標誠信體系建設,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第613號令)、《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第658號令)和《建湖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縣招投標工作的意見》(建政發〔2011〕60號)等文件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招標方案管理
(一)及時辦理招標前期手續。由政府財政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組建招標工作班子,及時辦理項目立項、土地、規劃及圖審、采購計劃等審批手續,落實工程建設資金。政府采購類項目,采購人應及時辦理采購計劃,落實政府采購資金。國有、集體資源(資產)處置項目,資產持有人應及時辦理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手續。按規定需在市級及以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履行招投標的項目,須經縣領導同意,并報縣招投標監管機構備案;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工業用房、商業用房和商品住宅等房屋工程(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等),發包人可以自主決定采用招標發包或直接發包,以及是否進入有形市場進行交易。
(二)高度重視設計方案審定。設計方案是工程建設品味和質量的關鍵,招標人要高度重視項目方案設計工作,超過30萬以上方案設計應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擇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方案設計。重點工程項目應組織專家組對工程設計方案進行評審論證,并經相關職能部門審查后,報縣相關領導審定。
(三)履行發包方案審批手續。方案的編制應符合有關文件的規定,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合理選擇招標方式。標段劃分力求科學高效,不得將技術要求緊密相連、不可分割的單位項目隨意肢解。工期應符合實際情況,工程建設項目工期參照《全國統一建筑安裝工程工期定額》和省、市有關規定確定,不得隨意壓縮。投資額必須與項目批復一致,超出項目投資額的應履行申報手續。方案要系統、完整、準確,經縣領導批準后,進場招標。
二、嚴格遵守招標規則
(一)合理設定公告條款。招標公告應當在法定媒介上發布,并將公告提交招投標監管機構備案。公告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改正,已經發布的,應當及時改正并重新發布。招標人發布招標公告后無正當理由不得終止招標。招標公告應當明確招標項目所有資格條件、資格審查的標準和方法以及評標的標準和方法。需要調整招標公告中的資格審查條件、資格審查標準和方法、評標的標準和方法或者其他資質性條件的,應當重新發布公告。
(二)依法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含資格審查文件)應當使用全縣統一的示范文本,并報招投標監管機構備案。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它有關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審查結果或者投標人投標的,招標人應當修改招標文件。資格審查原則上實行資格后審,特殊情況需要采用資格預審的,應征得招投標監管機構同意。材料設備等公開招標項目,尤其是涉及參考品牌技術參數等相關招標信息的,要組織業內專家進行標前論證,防止設置不當技術門檻,排斥潛在投標人。
(三)嚴格執行法定時限。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類項目,公告發布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招標文件發售時間不得少于5日;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者修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投標有效期和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一致,一般不少于45日;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結束后發布中標人公告,并簽發中標通知書。招標人應當自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政府采購類項目的時限要求按相關規定執行。
三、規范預算投資評審
(一)加強財政評審事前控制。財政部門要在項目初步設計階段介入評審,從財政角度對項目設計概算進行審查。推行限額設計,正確估計和計算工程造價,對項目建設方案提出合理建議。政府資金項目的施工、材料設備招標均應設定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或者其計算方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并符合現行《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規定。招標人取得財政評審報告后,應在發布招標文件的同時,向投標人公布招標控制價。未經財政評審程序,不得發布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不得高于財政評審價。
(二)全面提升財政評審質量。財政評審機構要全面審查項目預算工作量是否全面,套用定額是否規范,材料價格是否準確等方面內容。對億元及以上項目由財政部門指定兩家中介機構進行評審,并通過比對評審結果,最終確定評審價格。對5000萬元-1億元項目預算的評審,財政部門要抽取20%的項目進行復審復核。對5000萬元以下項目預算的評審,財政部門要抽取10%的項目進行復審復核。財政部門要加強自身評審隊伍建設,努力提高自主評審能力,同時吸納縣內專家人才參與評審和復審復核。
(三)嚴格控制暫估價。施工招標文件中設定的暫估價和暫定金額應當符合市場價格水平,其合計金額一般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10%,否則視為該項目不具備施工招標條件。以暫估價或者暫定金額形式包括在總承包招標范圍內的工程、貨物和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的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公開招標。暫估價項目的招標主體、招標方式、招標組織方式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四)強化中介機構評審考核。建立中介評審機構庫,優選資質高、職業操守好、社會評價佳的中介機構入庫,建立動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進退機制。要通過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的形式,明確對中介評審機構的服務水準、服務質量和相應的收費標準等方面的考核細則,加大評審核減率和職業操守遵守情況的考核權重。對不能履行合同要求,特別是評審誤差率及誤差情況較多,工作效率低下,職業操守不佳的中介機構及時清退。
四、遏制各類違法投標行為
(一)杜絕借資掛靠行為。施工企業通過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收取管理費等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工程的;無資質證書的單位、個人或低資質等級的單位通過各種途徑或方式,利用有資質證書或高資質等級單位的名義承接工程的均屬于借資掛靠行為。招投標過程中,招標人要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具體要求,對投標人提供的資格審查資料逐一進行審核。投標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投標保證金匯出賬戶、投標文件印章、項目經理證書及項目班子成員養老保險證明等必須完全符合相關要求,否則一律取消投標資格。投標保證金清退、工程款結付必須通過中標單位的基本賬戶非現金結算。施工過程中,招標人必須對進場施工隊伍嚴格核查,如發現合同約定的施工單位與現場實際施工方(包括項目經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員)之間無產權關系、無統一的財務管理、無合法的人事調動、任免、聘用以及社會保險關系,一經查實,一律視為借資掛靠行為,并報送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二)遏制圍標、串標行為。大力推進電子招投標,凡具備電子化招投標條件的項目,一律采用電子化招投標。招標公告、投標報名、招標文件等招投標的各個環節均在網上封閉運行。對招標公告、招標文件的疑問及答復必須通過電子招投標平臺發送。積極推行“合理低價法”評標定標辦法,商務標評分辦法通過隨機抽取的方式產生。評標時,通過評標系統對標書特征碼、造價鎖信息、商務標書和技術標書等方面的雷同性進行比對。發現個性化內容雷同的,一律作廢標處理,并記入誠信檔案。中標通知書除載明約定的擬派項目負責人外,增加按規定要求的其他項目部主要管理人員,并在網上中標公告中載明;嚴格執行全省聯網的項目經理中標鎖定、變更限制和竣工銷號制度,取消現場報名、集中答疑環節,取消組織現場踏勘,潛在投標人需要現場踏勘可自行前往。按照標書電子化、評委異地化、評標遠程化、監察實時化和管理網絡化的要求,凡符合遠程評標條件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必須使用遠程評標方式進行評標。實行投標法定代表人約談制,要求投標法定代表人作出不得圍標串標、轉包和違法分包的書面承諾,嚴格審查投標項目主要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社保關系。評標過程中發現存在疑似圍標串標的行為,評標委員會必須認真檢查,及時向招投標監管機構報告。各部門要完善情況通報、案件線索移送、案件協查、信息共享機制,對投訴、舉報認真核實,形成查處圍標串標案件的合力。
(三)查處轉包、違法分包行為。認真落實招標人施工現場管理責任。招標人須建立項目管理班子,明確分管領導,切實加強在建項目管理。嚴禁中標人向他人轉包和違法分包中標項目,凡招標文件未明確可以分包的,項目業主不得同意中標人進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強迫中標人分包。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招標人不得同意中標人變更投標文件中所報項目管理人員(項目經理、主要技術負責人等)。中標人派駐施工現場的項目管理人員與投標文件承諾不符的,視同轉包。招標人知情不報或監管不力的由監察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分管領導的責任。住建部門要按照省住建廳《關于實施施工現場主要管理人員在崗考核和“兩場”聯動的通知》要求,對施工合同備案時載明的派駐施工現場的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與工程規模相匹配的執證上崗人員,在工地現場區域實施LBS無線定位,采集分析其在崗信息,實施動態考核,嚴肅查處轉包、違法分包行為。監理單位在日常監理過程中,發現項目存在轉包或者違法分包行為的,必須堅決制止并向住建部門報告。否則,按相關規定對監理單位及責任人進行處罰,并記入失信行為記錄。
五、落實標后管理措施
(一)落實標后監管責任。建設單位是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者,對工程建設質量全面負責,對工程建設全過程實施管理,對施工現場進行日常監督、檢查、考勤,對不按照合同履約的中標人追究違約責任。施工單位履行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對施工項目的質量、安全負責,嚴禁任何形式的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行為。派駐現場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必須與合同約定的人員相一致,并保證駐地工作時間,全面履行相應職責。監理單位要對建設項目的質量、安全、造價、工期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監控,督促施工單位建立質量、安全保證體系,監督項目經理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員以及施工設備按投標承諾及時到崗到位。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負責本行業建設項目的標后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轉包、違法分包和不履行合同義務以及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等違法違規行為。招投標管理部門負責對中標企業的履約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建立中標企業資信等級考評制度和不良行為記錄、公示與處理制度。財政、審計部門按照各自分工,依法對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分別進行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監察機關對行業主管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對建設單位在標后履約中履職情況進行監督,對政府投資項目各相關方面廉潔制度的建立、落實情況進行監督,依法受理和查處標后監管中發現的違法違紀、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
(二)健全信用評價管理制度。縣招投標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加大招投標主體誠信體系建設力度,積極探索“三合一”評標法,同時在評標定標辦法中引入信用因素,加強與住建、交通、水利、財政、監察、審計、公安、工商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和聯系,建立整體聯動和信息共享機制,對標后履約過程中相關各方違規違約行為以及不良行為及時予以記錄、公示、處理;對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計入“黑名單”予以公開曝光,并采取市場清出、準入限制等措施,營造鼓勵誠信、懲戒失信的社會氛圍。
(三)嚴格控制工程量變更。建設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設計文件組織實施,堅決杜絕邊設計、邊施工、邊變更的“三邊”工程項目。不得擅自改變、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和技術標準,增加工程概算。除涉及工程結構、功能、質量、安全等必須變更外,不得隨意變更工程量。對因設計、代理機構工作失誤而造成的工程量變更,要嚴格追究相關責任單位的經濟責任。工程量變更總量不得突破原預算價的10%,同時要嚴格按照建湖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縣招投標工作的意見》(建政發〔2011〕60號)的有關要求,履行審核、報批、備案程序。未履行相關程序的工程量變更,審計部門不予接受審計,財政部門不予撥付工程款。
六、從嚴落實責任追究
(一)落實招標人責任。招標人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規定應進場交易而未進場交易,或者違反規定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
2.違反規定或以收受賄賂、索取回扣和其他不當利益等手段選擇確定勘探設計和招標代理及預算編制機構的;
3.與投標人、中介機構等串通,泄露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保密信息的;
4.在設定投標報名條件或招標文件的條款過程中,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對潛在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的;在制定評標標準時,故意偏向某投標人的;
5.在確定中標人之前,違反有關規定與投標人就標的價格、技術參數、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協商談判的;
6.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時間內答復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造成不良影響的;
7.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與中標人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8.合同未按規定備案的;對合同履行情況缺乏監管的;對標后施工項目班子缺乏有效管理,默認、縱容工程轉包、違法分包,或由掛靠施工隊伍施工的;
9.施工圖設計變更、工程量變更、簽證等有弄虛作假情形,或不按有關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核、備案的;
10.影響招標投標活動和項目建設正常進行的其他行為。
(二)落實招標代理機構責任。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投標監管機構可暫停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六個月至一年的國有資金項目的招標代理資格;情節特別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可永久取消其在建湖承擔國有項目招標代理業務資格:
1.與所代理招標工程的投標人有隸屬關系、合作經營關系以及其他利害關系的;
2.從事同一工程招標代理和投標咨詢活動的;
3.超越資格許可范圍承擔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的;
4.采取行賄、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
5.未經招標人書面同意轉讓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
6.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7.干擾評委獨立評審的;
8.明知投標人有不正當競爭或惡意串通等違規行為卻不向招投標監管部門主動反映的;
9.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
10.對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的決定拒不執行或者以弄虛作假方式隱瞞真相的;
11.擅自修改經招標人同意并加蓋了招標人公章的工程招標代理成果文件的;
12.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工程招標代理資格證書的;
13.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招標代理機構因自身工作失誤給招標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據招標代理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三)落實評標專家責任。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1.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
2.擅離職守的;
3.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的;
4.私下接觸投標人的;
5.向招標人征詢確定投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的;
6.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的;
7.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的;
8.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落實相關監督部門責任。招標投標監管機構、行政監督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利用職權插手、干預和操縱招標投標活動的;
2.與招標人、投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以及參與招標投標工作的專家評委串通確定投標人的;
3.將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批準為不招標、將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批準為邀請招標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理由規避招標的;
4.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辦理時限,影響招標投標活動正常進行的;
5.不按有關規定審核、審查、監督招標投標活動的;
6.對發現的違規行為不及時查處或放任縱容的;
7.在監督管理招標投標過程中有借工作之便參與違規交易、不當干預正常評標活動、收受賄賂等違紀違法行為的;
8.泄露依法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有關的情況或者資料的;
9.不按有關規定履行標后監管職責的;
10.在招標投標活動和項目建設過程中索取、收受賄賂的;
11.對當事人有關招標投標的投訴和有關部門移送的各類違法違規線索,未能及時糾正和查處的;
12.招標投標和標后監督管理中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本意見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建湖縣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