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動態考評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標代理機構”)的從業行為,提高招標代理機構的綜合素質和業務水平,推進建設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對招標代理機構的動態考評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動態考評管理是指對招標代理機構基本情況、市場行為和信用狀況進行記錄、發布、考核評價及差別化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 江蘇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負責全省招標代理機構的動態考評管理,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管理的法律規范,制定本省招標代理機構動態考評管理辦法;
(二)負責全省招標代理機構動態考評管理的監督管理,指導各地對招標代理機構實行差別化管理;
(三)制定招標代理機構動態考評標準,建立全省招標代理機構動態考評信息庫;
(四)負責全省招標代理機構動態考評信息的審核與發布;
(五)負責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營業執照的省屬招標代理機構和在我省設立了分公司的外省招標代理機構的動態考評工作。
第五條 各省轄市、縣(市、區)招投標監管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進行動態考評管理,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管理的法律規范,對招標代理機構的市場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二)負責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日常考評,并收集、核實、上報本行政區域內招標代理機構的動態考評信息;
(三)根據招標代理機構的動態考評狀況實行差別化管理;
(四)省轄市招投標監管機構負責統一組織由本地(含省管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的招標代理機構的動態考評工作。
第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動態考評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標準統一的原則。
第七條 “江蘇建設工程招標網”(http://www.jszb.com.cn)是全省招標代理機構動態考評信息的統一發布平臺。招標代理機構動態考評信息除在“江蘇建設工程招標網”和各省轄市、縣(市、區)招投標網站同步發布外,有關失信信息還將傳送至“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章 動態考評信息庫的建立
第八條 招標代理動態考評信息庫由基本信用信息、社會信用信息和考核評價信息三部分組成。
第九條 基本信用信息包括企業及分公司、專職從業人員基本情況、以及參加相關活動、學術研討等有關信息,通過以下方式采集:
(一)辦公場所、專職從業人員信息從“江蘇省招投標綜合監管系統代理管理系統”(以下稱“代理管理系統”)中獲取。
(二)教育培訓信息從“代理管理系統”和“招標代理從業人員繼續教育系統”中獲取。
(三)參加活動信息、學術研討信息、企業黨建信息等由招標代理機構自行申報,各級招投標監管機構審核入庫。
第十條 社會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為信息、失信行為信息和社會評價信息,通過以下方式采集:
(一)良好行為信息由招標代理機構自行填報,各級招投標監管機構審核入庫。
(二)失信行為信息由各級招投標監管機構根據日常監管工作情況采集填報入庫。
(三)社會評價信息由省、省轄市招投標監管機構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征集意見后統一填報入庫。
第十一條 考核評價信息包括業務考核信息、業績考核信息和業務知識考核信息,通過以下方式獲取:
(一)代理機構的業務考核信息、業績考核信息由各地電子招投標業務系統自動推送至“代理管理系統”動態考評信息庫。
(二)業務知識考核信息通過“業務考試系統”采集。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保證其申報資料的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第三章 評價與管理
第十三條 對招標代理機構的動態考評按照本辦法及《招標代理機構動態考評評分標準》(附件一)、《外省招標代理機構分公司動態考評評分標準》(附件二)、《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良好行為》(附件三)、《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失信行為》(附件四)、《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業務考核扣分標準》(附件五)實施。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動態考評包括日常行為考評和定期綜合考評兩部分。
日常行為考評是按照附件四、附件五對代理機構及其專職從業人員日常行為進行評價扣分,按季度在“江蘇建設工程招標網”對外公示扣分情況和完成的相應業績。
定期綜合考評原則上兩年集中開展一次,具體內容和標準見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第十五條 對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專職從業人員的日常行為考評扣分應當實時同步至“代理管理系統”,并實時通過短信告知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機構對扣分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扣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過“代理管理系統”向實施扣分的招投標監管機構提出申訴,招投標監管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對答復結果無異議的扣分時間從被扣分之日算起。
第十六條 外省招標代理機構在我省設立分公司的,除附件二中的“基本信用”、 “社會評價”、 “業務知識考核”由分公司工商注冊地的省轄市招投標監管機構進行考評外,其他各項由省招投標監管機構對總公司(江蘇公司)定期綜合考評、匯總、發布。
外省招標代理機構在我省內設立分公司超過一家的,其總公司(江蘇公司)的“基本信用”、 “社會評價”、 “業務知識考核”得分為各分公司相應分值的算術平均。
第十七條 省內招標代理機構在省內設立分公司的,分公司的 “基本信用”、 “社會評價”、 “業務知識考核”由分公司工商注冊地的省轄市招投標監管機構參照附件二進行考評外,其他各項按照附件一由總公司所在地的省轄市招投標監管機構匯總,定期綜合考評情況報省招投標監管機構。
省內招標代理機構在我省內設立分公司超過一家的,在定期綜合考評時,總公司的“基本信用”、“社會評價”和“業務知識考核”分為總公司和各分公司分值的算術平均。
第十八條 外省進入我省承接單項業務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由省招投標監管機構匯總其日常行為考評結果,按季度在 “江蘇建設工程招標網”對外公示扣分情況和完成的相應業績。
第十九條 初次取得招標代理資格不滿兩年的企業,可以不參加定期綜合考評。
第二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定期綜合考評采用以下程序進行:
(一)發布考評通知;
(二)組織定期綜合考評;
(三)公示定期綜合考評結果,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
(四)受理定期綜合考評結果異議;
(五)公告定期綜合考評結果。
第二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專職從業人員在日常代理工作中發生失信行為的(具體見附件四),按以下措施予以處理:
(一)對一般失信行為每次扣2分。
(二)對較重失信行為除每次扣10分外,在全省范圍內暫停3-6個月從事國有資金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資格,并在 “江蘇建設工程招標網”上公示至暫停期結束。
(三)對嚴重失信行為除每次扣20分外,在全省范圍內暫停6-12個月從事國有資金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資格,并在 “江蘇建設工程招標網”上公示至暫停期結束。
第二十二條 對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專職從業人員日常行為考評的分值除每季度予以公布外,還要實施以下管理:
(一)對日常行為考評累計扣分達15分的招標代理機構,所轄招投標監管機構應當約談其法定代表人及技術負責人,同時在“江蘇建設工程招標網”上予以黃牌警告1-3個月;
(二)對日常行為考評累計扣分達30分的招標代理機構,所轄招投標監管機構應當約談其法定代表人及技術負責人,在全省范圍內暫停3-6個月從事國有資金項目的招標代理業務的資格,同時在 “江蘇建設工程招標網”上予以紅牌警告至暫停期結束;
(三)對招標代理機構的專職從業人員個人日常行為考評扣分累計達6分的,在全省范圍內暫停3-6個月從事國有資金項目的招標代理業務的資格,并在 “江蘇建設工程招標網”上公示至暫停期結束。
第二十三條 被暫停從事國有資金項目招標代理業務資格的企業,其所設立的分公司同時暫停從事國有資金項目的招標代理業務資格。
第二十四條 綜合考評結果由省招投標監管機構根據考評結果統一公布。各省轄市綜合考評得分前百分之三十的為本地區較好企業。
各地在建立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名錄庫,或國有資金項目的招標人在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時,應當以綜合考評結果為主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綜合考評期結束后,當期招標代理機構及專職從業人員的扣分全部清零,不再計入下一個綜合考評期。
第二十六條 各級招投標監管機構應當根據動態考評結果對招標代理機構實施以下差別化管理措施:
(一)較好企業,可以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1.在相關媒體上予以宣傳;
2.優先入選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名錄庫;
3.各地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在評標辦法中,可適當加分。
(二)對發生過較重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或者在日??荚u中顯示過黃牌、紅牌的代理機構在辦理資質續期、升級、出具信用證明、設立分公司等事項中應當作為重點審查對象。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對動態考評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實施考評的招投標監管機構提出復核和更正。
第二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失信行為》(附件四)將根據省住建廳工程建設行業失信行為規范適時調整。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 4月1 日起開始實施。
附件一:《代理機構動態考評評分標準》
附件二:《外省代理機構分公司動態考評評分標準》
附件三:《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良好行為》
附件四:《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失信行為》
附件五:《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業務考核扣分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