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市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指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為履行公共服務與社會管理職能,更好地服務與保障民生,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提供的專門服務,并按程序實施監督管理的行為。
第二條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指導思想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新要求,將市場競爭機制與現代行政管理理念和公共財政建設結合起來,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提升行政效能。
第三條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總體目標是圍繞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科學界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范圍,分類管理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引入公開競爭機制,規范政府購買服務行為,提升公共服務質量與效率,提高財政支出績效?! ?
第二章 購買范圍
第四條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重點分為以下幾類:
?。ㄒ唬┥鐣竟卜疹悺V饕ǎ汗残l生、公共教育、公共文化、公共體育、公共交通、公共就業、住房保障、社會保障等服務;
?。ǘ┥鐣聞辗疹?。主要包括:社區公益、社區文化、社區事務、社會工作、社會養老、社會救助、扶殘助殘、法律援助、救災救助、人民調解、宣傳培訓等服務;
?。ㄈ┥鐣夹g服務類。主要包括:行業規劃、行業準入、行業投訴、行檢行評、資格認定、科研調查、信息技術、專業技術、商務等服務;
?。ㄋ模┥鐣趧辗疹?。主要包括:公共設施管護、園林綠化養護、河道養護、污水處理、環衛保潔、市政維護、公廁管理、路燈管理、停車管理等服務;
(五)其他類。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公共服務項目。
第五條 政府重點在公共衛生、公共教育、公共文化、公共體育、公共就業、公共設施、社區公益、社會工作、信息技術、專業技術、商務等領域逐步加大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的力度。
第三章 購買形式
第六條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根據市場機制效用強弱分為兩種形式:
?。ㄒ唬┆毩⑿再徺I,即公共服務的購買主體與承接主體相互獨立,有明確的購買目標,有可選擇性的競爭市場和競標程序。適用的公共服務領域有:
1、能夠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產生承接主體的公共服務,如公共衛生、公共交通、社會保障、信息技術、城市道路養護、河道養護、園林綠化等。
2、只能通過非招標方式產生承接主體的公共服務,如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環衛保潔、社區文化等。主要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和邀請招標等方式采購。
?。ǘ┓仟毩⑿再徺I,即由政府設立非營利組織,承接自身的部分服務或管理職能,并以項目或其他形式給予一定資金和資源補償。主要采用定向委托、承包等方式采購,適用的公共服務領域有:
1、只能由特定供應商提供的服務,如文物保護、扶貧等。
2、專業性和特殊性較強的服務,如戒毒、水文水質監測、地震監測等。
第七條 政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機構和企業作為公共服務的承接主體,逐步擴大公開招標范圍,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和透明度。
第八條 未達到集中采購標準的服務項目,由購買主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自行組織購買。
第四章 定價方法
第九條 購買主體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實行科學的成本核算,合理確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的價格。
第十條 定價原則:
?。ㄒ唬┌l揮價格機制的作用,重在引導公共服務健康發展。
?。ǘ┙Y合當地的物價水平、生活水平、居民收入狀況、財政支付能力等各項因素進行綜合定價。
?。ㄈ┻m當維護公共服務供給者的利益,以損益平衡或微利為標準。
第十一條 定價方法:
?。ㄒ唬┤~補貼法。即以服務項目的勞務成本為依據確定購買公共服務的價格,公共服務的勞務成本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由政府給予全額補貼。主要適用于社會福利性公共服務等項目。
購買價格=人員基本工資+材料消耗費用+社會保障費用
?。ǘ┎铑~補貼法。即由政府根據當地的物價水平、基本生活水平狀況進行差額補貼。主要適用于政府鼓勵企業單位參與公共服務領域基本建設且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的成本難以全面準確核算的項目。
購買價格=差額補貼價×服務數量
?。ㄈ┢骄杀痉?。即購買價格與平均成本相等,財務收支相抵,損益平衡。主要適用于政府不擅長或為完成該服務必須專門負擔人員經費的項目。
購買價格=該服務的社會平均單價×服務數量
?。ㄋ模┪⒗ā<锤鶕數厣鐣骄杀炯由辖洜I者的合理收益來確定,使公共服務供應者能獲得微利。主要適用于同類公共服務的供應主體較多、已存在充分競爭的市場,且專業性較強、技術含量較高的項目。
購買價格=(成本+利潤)×服務數量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在每年部門預算編制“一上”或專項資金預算編制時,由購買主體提出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項目和預算,明確購買需求。
第十三條 項目審定。在購買主體上報公共服務項目的基礎上,由財政部門會同相關主管部門按照“民生優先、突出重點、先易后難”的原則,結合政府職能轉變要求、社會需求等因素,根據公共服務項目的定價方法,提出實施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具體項目和預算。
第十四條 目錄公布。財政部門根據公共服務項目和預算確定、公布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指導性目錄,并根據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
?。ㄒ唬┎少彿绞竭x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原則上應實行公開招標方式,對不宜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的,經財政部門批準可按規定采取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組織采購。
?。ǘ┎少忢椖抗?。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面向社會全面公開信息,信息公開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名稱、數量、質量標準、資質要求、購買方式、項目論證和評審結果等。
?。ㄈ┎少徫募贫?。集中采購機構或專業社會代理機構結合項目特點制定科學的評審標準和方法,準確設置供應商資格條件和準入門檻,促進公共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ㄋ模┎少徎顒咏M織。集中采購機構或專業社會代理機構接受購買主體的委托實施公共服務采購項目,提供專業、優質、高效服務。
(五)合同履約管理。購買主體對承接主體提供的服務實行全過程跟蹤監管,依據合同約定條款進行檢查驗收,將履約情況與其后續競爭掛鉤。
第十六條 績效評價。購買主體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財政部門對達到相應標準的服務項目實施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安排以后年度政府購買公共服務財政預算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資金管理。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項目資金納入部門預算管理,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辦理支付。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監督各方當事人依法參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活動,并對資金的安排、管理、支付、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問題,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十九條 審計、監察部門依法履行監督職能,將購買公共服務資金使用情況列入審計范圍,對政府采購活動依法實施行政監察,及時發現和查處違規違紀問題。
第二十條 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加強本行業、本系統購買公共服務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機關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市財政局進行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從2014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