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招投標不良行為記錄和黑名單制度暫行辦法
鹽監發[2011]6號
為進一步加強招投標監督管理,遏制招投標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規范和維護招投標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增強招投標活動各方主體信用意識,促進全市招投標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建立鹽城市招投標不良行為記錄和黑名單制度提出如下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
按照“重在治本、重在監管、重在創新”的原則,以制度建設為主線,以政府投資和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為重點,實行集中整治與加強日常監管相結合,堅持懲防并舉,標本兼治,通過建立不良行為記錄和黑名單制度,使嚴重擾亂我市招投標市場秩序的突出問題得到有效治理,招投標市場更加規范、透明,招投標效率不斷提高,社會滿意度顯著提升。
二、不良行為記錄范圍
1、招標單位及其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1)按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實行招標,或者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實行公開招標的;
(2)將招投標的項目化整為零肢解發包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3)招標過程中不按規定程序運作或者弄虛作假,明招暗定中標人的;
(4)應在招投標交易市場(規定的交易場所)進行交易而違反規定私自在場外交易的;
(5)與投標人(供應商)或招標代理機構相互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公眾利益的;
(6)在招投標中收受賄賂的;
(7)決標時,違規確定中標人,或者超過規定期限,無正當理由拖延決標的;
(8)定標后,無正當理由拒絕發放中標通知書的;
(9)泄露招標投標中應當保密的機密和信息的;
(10)違規直接指定分包人的;
(11)對潛在投標人提出與招標項目實際要求不符的過高資質等級和其他要求,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
(12)在評標過程中發表傾向性意見,影響評標專家公正評標的;
(13)按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確定中標人之前,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磋商的;
(14)未在規定時間內按照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或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另行訂立背離原合同實質性內容、擅自改變工程造價(采購金額)協議,或簽訂“陰陽合同”的;
(15)不按規定進行合同備案的;
(16)以帶資、墊資為先決條件發包工程的;
(17)不按規定實施標后監督管理,對項目部施工管理、監理人員、施工機械等到崗到位情況不實行監督、考勤制度的或監督不力的;
(18)發現中標人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采取默許態度,不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市招標辦和有關主管部門的;
(19)施工圖設計變更、工程量變更、簽證等有弄虛作假情形,或不按有關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核、備案的;
(20)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采購資金),或工程款直接進入項目管理機構的;
(21)無正當理由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或惡意拖欠、克扣工程款的;
(22)招標人利用職務之便,違規干預或插手招標和發包活動的;
(23)阻礙或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或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24)不按招標公告、招標文件約定辦理對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處罰的;
(25) 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不良行為。
2、投標單位、中介機構及其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1)在投標過程中提供虛假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業績證明、身份證明、授權證明、勞動合同及職工養老保險證明等材料的;
(2)投標報價有低于企業成本價或惡意過高報價的;
(3)一年內投標人累計出現無效標三次以上的;
(4)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投訴的;
(5)在投標活動中有串通投標嫌疑并經專家評委認定的;
(6)中標后,因自身原因不按時簽訂合同的;
(7)中標后,無正當理由擅自變更、終止合同,或者無能力履行合同的;
(8)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不能按合同約定駐現場管理或未經許可擅自更換的;
(9)不按照招標文件約定繳納履約保證金的;
(10)投標人不遵守投標會場紀律,無理取鬧,擾亂招投標秩序的;
(11)一年內通過資格審查后不購買標書或購買標書后無故退出投標累計三次以上的;
(12)中介機構不認真履行職責,代理質量低劣,或在評標活動中干擾、影響評委公正評審的;
(13)造價咨詢單位編制的工程量清單經核實漏項和工程量單項計算誤差超過10%的項目數占總項目數5%以上,或編制的標底經有關部門審核誤差額超過總價5%的或誤差總額在80萬元以上的;
(14)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不良行為。
3、評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1)不遵守招投標評審紀律,泄露評審秘密的;
(2)與招標項目或招標活動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未主動回避的;
(3)干擾、影響其他評委評審的;
(4)不認真履行職責,發生評審錯誤的,或者評標打分嚴重異常的;
(5)一年內有三次抽到無正當理由而推脫不參加評標的;
(6)多次遲到早退的或答應參加評標又無故缺席的。
三、黑名單記錄范圍
投標單位、中介機構及其評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1、未取得資質(資格)證書承攬工程,或超越資質(資格)等級、范圍,弄虛作假承攬工程的;
2、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反規定進行分包的;
3、轉讓、出借、涂改、偽造資質(資格)證書、交易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本人)名義承攬工程的;
4、相互串通投標或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
5、以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6、中標后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的;
7、在招投標活動中,有行賄、受賄行為被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的;
8、拒絕調查、檢查,拒絕提供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9、同一單位或同一人員在1年內有3次以上不良行為記錄或在1年內有2次以上同一性質的不良行為記錄的;
10、有列入不良行為記錄范圍的行為,情節嚴重,造成較壞社會影響;
11、其它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行為。
四、對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和黑名單的處罰
1、招標單位及其責任人有不良行為的,市招標辦將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按規定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理,處理結果限期向有關部門反饋。招標人不良行為記錄情節較輕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批評教育;造成不良影響的,責令招標人重組項目管理班子;情節嚴重的提請紀檢監察機關對招標人及有關責任人給予相關處理。招標人的不良行為經查實認定后,在鹽城市招投標網及其他媒體上予以公示,并作為黨風廉政責任制考核的參考依據。
2、對列入不良行為記錄的投標人和中介機構,給予通報批評,暫停其三個月到一年在鹽城市范圍內參與投標資格或中介機構的執業、代理資格。
3、對列入黑名單的投標人和中介機構給予通報,暫停其一年到三年在鹽城市范圍內參與投標資格或中介機構的執業、代理資格;對列入黑名單的個人給予通報,暫停其一年以上投標資格或中介機構的執業、代理資格,情節嚴重的,直至永久取消在鹽城市范圍內參與招投標資格或中介機構的執業、代理資格。
4、對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和黑名單的評標專家庫專業技術人員,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或清退出專家庫。
五、不良行為記錄和黑名單制度的建立與管理
1、市招標辦負責對各地、各行業招標辦(中心)招投標不良行為記錄和黑名單制度建設及執行、處理情況進行督查,對報送不良行為記錄和黑名單處理情況進行審核、記錄和上網公布等,不良行為和黑名單記錄在鹽城市招投標網等網站上進行公布,并視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建議相關記錄提級升格。不良行為記錄和黑名單信息在全市范圍內共享共用,處罰措施在全市范圍內共同執行。相關執紀執法部門在查辦案件中發現有招投標違法違規行為應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和黑名單的,應及時通報給市招標辦進行記錄和上網公布。
2、市招投標交易中心負責鹽城市招投標網黑名單記錄公示平臺的建設和完善,進行網上信用檔案錄入公示,公示期滿時,從網上刪除信用檔案中有關記錄等工作。
3、各地、各行業招投標監管部門在履行日常監督、管理和檢查工作時,負責發現、認定符合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和黑名單條件的行為,按照相關規定,對責任單位、責任人作出處理決定或意見,建立信用檔案,并將處理情況及時報送市招投辦備案。
4、被列入不良行為記錄或黑名單的單位和個人,在處罰期間積極采取措施消除影響、認真整改,表現良好的,或主動交代、檢舉他人在招投標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可以申請減輕處罰,處罰單位視情作出決定。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鹽 城 市 監 察 局
鹽城市招投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1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