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訂《鹽城市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動態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修訂《鹽城市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動態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住建局,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修訂的《鹽城市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動態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鹽城市城鄉建設局
二○一○年十月九日
鹽城市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動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促進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鹽城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動態管理,是指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安監機構),對工程項目施工現場的施工企業、監理企業及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等現場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情況以量化考核扣分的形式進行動態監督檢查,并根據綜合考核扣分情況依法進行相應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 鹽城市行政區域內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鹽城市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動態管理工作,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動態管理工作。
市規劃區范圍內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動態管理的具體工作,按照鹽發[2005]5號《關于市區分片發展合力建城的意見(試行)》中的建設管理劃分范圍,分別由市建筑工程管理處和鹽都區、亭湖區、開發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章 企業管理
第五條 對施工企業、監理企業所承擔的在建工程項目中的安全生產行為進行量化考核扣分,視其違法違規的輕重程度,每檢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別為30分、10分、5分、3分、1分。
第六條 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施工企業每檢查次扣30分:
(一)總承包單位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或無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施工作業的;
(二)總承包單位把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三)無安全監督手續擅自施工的;
(四)發生死亡事故未按規定上報的。
第七條 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施工企業每檢查次扣10分:
(一)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
(二)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檢查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三)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四)將單列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挪作他用的;
(五)施工組織設計中無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未按規定編制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
(六)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如:高支模、深基坑等)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企業未按規定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的或論證、審查未通過強行施工的;
(七)施工起重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在使用前,未經有相關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的,施工企業未組織分包、出租、安裝單位共同驗收的。
第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施工企業每檢查次扣5分: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確各自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的;
(二)未按總監審批過的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的;
(三)對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或檢查流于形式,檢查記錄虛假的;
(四)安全員在變更企業后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上崗的;
(五)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資格證書或未按時復檢即上崗作業的(按每人次計)。
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施工企業每檢查次扣3分:
(一)安全防護用具、消防器材、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無專人管理,或未建立健全機械設備、施工機具“一機一檔”的檔案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編制、公示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規定組織演練的。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施工企業每檢查次扣1分:
(一)未按規定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用品(按每人次計);
(二)施工起重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在驗收合格30日內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監機構辦理登記手續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理企業每檢查次扣10分:
(一)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
(二)未建立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的;
(三)未設立安全監理機構及未配備安全監理人員的。
第十二條 監理企業未對施工現場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
查,或檢查流于形式,未做好安全檢查記錄的,每檢查次扣5分。
第十三條 施工企業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監機構責令停工整改后,監理企業未督促其落實整改并反饋整改情況的,每檢查次扣3分。
第三章 人員管理
第十四條 對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總監理工程師、安全專業監理工程師的行為進行量化考核扣分,視其違規的輕重程度,每檢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別為20分、5分、3分、2分、1分。
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項目經理每檢查次扣20分:
(一)超越個人執業資格范圍承接業務的;
(二)拒不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監機構停工整改決定,強行施工的;
(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死亡)隱瞞不報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項目經理每檢查次扣5分:
(一)未落實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責任制的;
(二)工程施工作業期間,擅自離開現場的;
(三)施工現場未按規定使用經檢測合格的機械設備、安全防護用品、施工機具的;
(四)施工現場未按規定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五)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六)所管理的工程項目在市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檢查中被發出停工整改通知書的;
(七)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隱瞞(未造成人員死亡)不報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項目經理每檢查次扣3分:
(一)未按要求制定專項施工方案的(每缺一項計);
(二)腳手架專項施工方案未按鋼管實際檢測的承載力進行計算的;
(三)未落實施工安全操作規程的;
(四)未落實安全檢查制度和消防安全責任制的;
(五)未按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或應組織驗收而未驗收的;
(六)未按規定申請停檢點驗收的;
(七)工程內容有重大變更而相關的安全施工技術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應修改;
(八)施工現場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未能保證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及地下管線的安全的;
(九)工程施工作業期間,專職安全員不在工作崗位的;
(十)施工現場特種作業人員配備不符合規定的;
(十一)所管理的工程項目在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監機構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中,被發出停工整改通知書的;
(十二)所管理的工程項目在市級以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安全生產檢查中被通報批評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項目經理每檢查次扣2分:
(一)未按規定落實對班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工作的;
(二)未開展三級安全教育的;
(三)應設立農民工業余學校而未設立的;
(四)未落實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未符合衛生標準的;
(五)未按要求對施工現場實行圍擋封閉的;
(六)未按規定落實使用施工安全措施費用的;
(七)沒有落實監理單位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
?。ò耍]有按規定在工地現場明顯位置設立危險源公示牌并落實專人管理的;
(九)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十)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沒有做好現場安全防護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項目經理每檢查次扣1分:
(一)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或未按時復檢的(按每人次計);
(二)施工現場未按規定懸掛標牌和安全警示標志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專職安全員每檢查次扣5分:
(一)工程施工作業期間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
(二)未按照經過審批的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施工安全管理的;
(三)所管理的工程項目在市級及以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以上安全生產檢查中被發出停工整改通知書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專職安全員每檢查次扣3分:
(一)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查或檢查流于形式,無安全檢查記錄的;無施工起重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提升式架設設施的安全巡查幾率的;
(二)所管理的工程項目在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監機構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中,被發出停工整改通知書的;
(三)所管理的工程項目在市級及以上安全生產檢查中被通報批評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專職安全員每檢查次扣2分:
(一)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未落實“三定”(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整改要求的并反饋的或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監機構組織的報告的;
(二)未按規定參與安全防護用品、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進場查驗或安裝驗收的;
?。ㄈ┪窗匆幎▍⑴c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術交底的;
(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安全員不在場的;
(五)未按消防制度落實現場消防設施的;
(六)未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專職安全員每檢查次扣1分:
(一)未按規定檢查上報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的;
(二)施工現場未按規定懸掛標牌和安全警示標志的;
(三)未落實施工起重設備、施工機具定期檢修、維護保養制度及安全防護用品(配件)的報廢制度的;
(四)未督促建立安全防護用品、施工起重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資料檔案的;
(五)腳手架、模板工程搭設不符合規范要求的;
(六)施工臨時用電未實行三相五線制,或應使用而未使用安全電壓的;
(七)施工臨時用電保護零線和工作零線混接或保護零線未引入機具的;
(八)施工臨時用電違反“一機、一閘、一漏、一箱”要求,或電箱無門、無鎖、無防雨措施的;
(九)高處作業人員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帶的;
(十)臨邊防護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
(十一)施工人員在作業區內不戴安全帽或著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按每人次計)。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總監理工程師每檢查次扣5分:
(一)項目監理機構無安全生產專項監理制度或未按規定編制安全監理細則的;
(二)未按規定對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或未按規定參與驗收的;
(三)所監理的工程項目,在市級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檢查中被發出停工整改通知書且監理人員有失職行為的;
(四)對嚴重危及工程和人員安全的作業和設備的使用,未及時發出停工(停用)指令,并且未通知建設單位和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監機構組織報告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總監理工程師每檢查次扣3分:
(一)對所監理的工程項目未辦理施工許可(或開工報告)或施工單位(含分包單位)無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未能及時作出相應處理,并未及時上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監機構的;
(二)未對變更后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三)未對施工企業執行《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情況實施監理,或對存在安全隱患不履行監理責任,或監理檢查記錄弄虛作假的;
(四)對檢查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沒有在24小時內發出整改通知的;未能跟蹤安全整改通知的整改結果,或施工企業拒不整改,未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監機構組織報告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總監理工程師每檢查次扣2分:
(一)未按規定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列支和使用實施監理的;
(二)因施工安全問題發出停工整改通知后,施工單位強行施工,未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監機構報告的;
(三)重要施工環節和安全事故易發工序未進行巡查和記錄的。
第二十七條 總監理工程師未履行職責,導致施工現場安全施工監理記錄不齊全或監理月報未能如實反映工地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的,每檢查次扣1分。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專業監理工程師每檢查次扣5分:
(一)工程施工作業期間,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二)未按規定對有關的施工安全生產文件實施審查和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的。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專業監理工程師每檢查次扣3分:
(一)未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施工中存在的施工安全問題的;
(二)對存在的安全重大隱患未及時監督施工單位落實整改措施的;
(三)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出的停工整改決定,未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整改并反饋情況的;
?。ㄋ模κ┕挝徊话窗踩夹g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行為未及時制止和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的;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專業監理工程師每檢查次扣2分:
(一)未按規定和標準實施安全檢查的;
(二)未對施工單位的違章指揮及違章作業行為及時制止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專業監理工程師每檢查次扣1分:
(一)未督促施工單位按規定和標準定期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和對存在問題作出處理的;
(二)監理日志中無安全內容或內容弄虛作假、記錄不規范、不真實、不完整的;
(三)未按規定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和巡查的;
(四)在每天監理巡查中發現的隱患,未跟蹤落實整改,或施工單位未整改,未及時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的。
第四章 量化考核的執行
第三十二條 量化考核扣分以單個工程項目為計分單元,施工企業、監理企業每個計分單元總分值分別為30分;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的總分值分別為20分。一個計分單元結束,扣分分值累計未達總分的,扣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轉入下一個計分單元。
第三十三條 在一個扣分周期內,扣分分值累計達到總分值,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鹽城建設信息網上公示,并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監機構,依據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所列的檢查項目和相應的扣分值,對施工現場實行動態監督檢查。在執行扣分時,執行人員應對其違規事實即時拍照、收繳有關資料,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證,作為扣分的主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執行違規扣分應當由兩名以上檢查人員共同執行扣分,扣分前須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執行扣分的人員必須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認真取證,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第三十六條 實施扣分后,必須向被扣分企業(人員)送達《鹽城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產責任扣分通知書》,通知書應當載明工程名稱、被扣分企業(人員)名稱(姓名)、注冊(崗位)證號、扣分原因、扣分依據、扣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訴權利等內容。由執行人簽發,加蓋公章,被執行人簽收。在責令整改期限內,對同一扣分事項不得重復扣分。
在執行扣分時,若被扣分人不在現場或拒絕簽收,由執行人雙簽見證,實行留置送達。
第三十七條 在每檢查次中,施工企業、監理企業、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有兩種以上違規行為的,應當分別計算,累加分值。
第三十八條 實施扣分時,施工項目多于一名專職安全員、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則對安全生產違規行為負主要責任的人員實施扣分;無法分清主要責任人的,對施工項目的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實施扣分。
第三十九條 如對扣分有異議的,被扣分企業(人員)可在被扣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管轄工程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查。經查實確屬錯誤扣分或扣分依據不足的,應及時糾正,相應扣分記錄應予撤銷或變更,復查結論應書面通知申訴企業(人員)和執行扣分的機構。
第五章 量化考核的處理
第四十條 施工企業、監理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量化考核扣分結果作為企業承接業務、安全生產許可證和資質管理的重要依據。對施工企業、監理企業的違規行為,各扣分執行機構應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施工企業在一個單元扣滿30分的,停止承接業務1個月;連續2個扣分單元均被單元扣滿30分的,停止承接業務3個月;連續三次扣分單元均被單元扣滿30分的,停止承接業務6個月。停止承接業務自處理通知書發出之日起執行,符合安全許可證暫扣條件的同時報請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暫扣。停業期間不得進行資質升級、增項。
項目經理在一個扣分單元內被扣滿20分的,自該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停止執業3個月;連續兩個扣分周期均被扣滿20分的,自該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停止執業1年。停止執業自處理通知書發出之日起執行,同時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拒不整改的,責令企業立即更換該項目經理。
安全員在一個扣分單元內被扣滿20分的,停止執業3個月;連續兩個扣分周期均被扣滿20分的,停止執業1年。停止執業自處理通知書發出之日起執行,同時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監理企業和人員的扣分納入《鹽城市建設工程監理企業不良行為考核標準》考核結果一并處理。
第四十三條 施工企業、監理企業、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扣滿(超)分的處理情況,將在鹽城建設信息網和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公示,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企業和人員的信用記錄。
第六章 量化考核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 安全生產責任量化扣分執行人員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對安全生產責任量化管理人員違法違紀情況向有關部門檢舉揭發。
第四十五條 安全生產責任量化扣分執行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鹽城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產責任扣分通知書
鹽城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產責任企業扣分通知書
:
經檢查,你企業在 工程上在履行安全生產責任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依據《鹽城市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動態管理辦法》,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 ,并扣 分。
如對扣分有異議,可自收到扣分通知書起3日內,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執行人: 被執行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單位公章)
鹽城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責任
人 員 扣 分 通 知 書
:
經檢查,你企業人員 (證號: )在
工程實施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依據《鹽城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動態管理辦法》,予以扣 分,并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 。
如對扣分有異議,可自收重疊扣分通知書起3日內,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執行人: 被執行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單位蓋公章)
鹽城市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動態考核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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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 |
序號 |
不良行為具體內容 |
扣分 |
|
施工企業 |
1 |
總承包單位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或無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施工作業的; |
-30 |
|
2 |
總承包單位把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
-30 |
||
3 |
無安全監督許可手續擅自施工的; |
-30 |
||
4 |
發生死亡事故未按規定上報的。 |
-30 |
||
5 |
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 |
-10 |
||
6 |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檢查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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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
-10 |
||
8 |
將單列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挪作他用的; |
-10 |
||
9 |
施工組織設計中無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未按規定編制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 |
-10 |
||
10 |
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如:高支模、深基坑等)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企業未按規定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的或論證、審查未通過強行施工的; |
-10 |
||
11 |
施工起重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在使用前,未經有相關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的,施工企業未組織分包、出租、安裝單位共同驗收的。 |
-10 |
||
12 |
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確各自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的; |
-5 |
||
13 |
未按總監審批過的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的; |
-5 |
||
14 |
對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或檢查流于形式,檢查記錄虛假的。 |
-5 |
||
15 |
安全員在變更企業后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上崗的; |
-5 |
||
16 |
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資格證書或未按時復檢即上崗作業的(按每人次計); |
-5 |
||
17 |
安全防護用具、消防器材、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無專人管理,或未建立健全機械設備、施工機具“一機一檔”的檔案管理制度的; |
-3 |
||
18 |
未按規定編制、公示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規定組織演練的。 |
-3 |
||
19 |
未按規定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用品(按每人次計); |
-1 |
||
20 |
施工起重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在驗收合格30日內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監機構辦理登記手續的。 |
-1 |
||
監理企業 |
21 |
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 |
-10 |
|
22 |
未建立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的; |
-10 |
||
23 |
未設立安全監理機構及未配備安全監理人員的。 |
-10 |
||
24 |
監理企業未對施工現場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或檢查流于形式,未做好安全檢查記錄的; |
-5 |
||
25 |
施工企業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監機構責令停工整改后,監理企業未督促其落實整改并反饋整改情況的; |
-3 |
||
項目經理 |
26 |
超越個人執業資格范圍承接業務的; |
-20 |
|
27 |
拒不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監機構停工整改決定,強行施工的; |
-20 |
||
28 |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隱瞞不報的。 |
-20 |
||
29 |
未落實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責任制的; |
-5 |
||
30 |
工程施工作業期間,擅自離開現場的; |
-5 |
||
31 |
施工現場未按規定使用合格的機械設備、安全防護用品、施工機具的; |
-5 |
||
32 |
施工現場未按規定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
-5 |
||
33 |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
-5 |
||
34 |
所管理的工程項目在市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檢查中被發出 |
-5 |
||
35 |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隱瞞(未造成人員死亡)不報的。 |
-5 |
||
36 |
未按要求制定專項施工方案的(每缺一項計); |
-3 |
||
37 |
腳手架專項施工方案未按鋼管實際檢測的承載力進行計算的。 |
-3 |
||
38 |
未落實施工安全操作規程的; |
-3 |
||
39 |
未落實安全檢查制度和消防安全責任制的; |
-3 |
||
項目經理 |
40 |
未按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或應組織驗收而未驗收的; |
-3 |
|
41 |
未按規定申請停檢點驗收的; |
-3 |
||
42 |
工程內容有重大變更而相關的安全施工技術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應修改; |
-3 |
||
43 |
施工現場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未能保證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及地下管線的安全的; |
-3 |
||
44 |
工程施工作業期間,專職安全員不在工作崗位的; |
-3 |
||
45 |
施工現場特種作業人員配備不符合規定的; |
-3 |
||
46 |
所管理的工程項目在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監機構組織的安全生 |
-3 |
||
47 |
所管理的工程項目在市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檢查中被通報批評的。 |
-3 |
||
48 |
未按規定落實對班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工作的; |
-2 |
||
49 |
未開展三級安全教育的; |
-2 |
||
50 |
應設立農民工業余學校而未設立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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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未落實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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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未按要求對施工現場實行圍擋封閉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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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未按規定落實使用施工安全措施費用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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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沒有落實監理單位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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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沒有按規定在工地現場明顯位置設立危險源公示牌并落實專人管理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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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
-2 |
||
57 |
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沒有做好現場安全防護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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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或未按時復檢的(按每人次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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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施工現場未按規定懸掛標牌和安全警示標志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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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職安全員 |
60 |
工程施工作業期間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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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未按照經過審批的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施工安全管理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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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所管理的工程項目在市級及以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以上安全生產檢查中被發出停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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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查的或檢查流于形式,吳安全檢查記錄的;無施工起重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提升式架設設施的安全巡查幾率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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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所管理的工程項目在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監機構組織的安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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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所管理的工程項目在市級及以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以上安全生產檢查中被通報批評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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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未落實“三定”(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整改要求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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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未按規定參與安全防護用品、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進場查驗或安裝驗收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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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未按規定參與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術交底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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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安全員不在場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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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未按消防制度落實現場消防設施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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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未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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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未按規定檢查上報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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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施工現場未按規定懸掛標牌和安全警示標志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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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未落實施工起重設備、施工機具定期檢修、維護保養制度及安全防護用品、配件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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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未督促建立安全防護用品、施工起重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資料檔案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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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腳手架、模板工程搭設不符合規范要求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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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施工臨時用電未實行三相五線制,或應使用而未使用安全電壓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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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施工臨時用電保護零線和工作零線混接或保護零線未引入機具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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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施工臨時用電違反“一機、一閘、一漏、一箱”要求,或電箱無門、無鎖、無防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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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高處作業人員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帶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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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臨邊防護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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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施工人員在作業區內不戴安全帽或著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按每人次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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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監理 |
83 |
項目監理機構無安全生產專項監理制度或未按規定編制安全監理細則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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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未按規定對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了審查,或未按規定參與驗收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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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所監理的工程項目,在市級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檢查中被發出停工整改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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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對嚴重危及工程和人員安全的作業和設備的使用,未及時發出停工(停用)指令,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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