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監管帳戶實施細則》的通知
鹽城市建筑工程管理處
鹽市建管字 [2011]04號
關于印發《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監管帳戶實施細則》的通知
市區各施工企業、監理單位:
現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監管帳戶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鹽城市建筑工程管理處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抄送:市建設局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監管賬戶實施細則
為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確保施工現場安全投入到位并實現??顚S茫鶕}城市建設局《關于設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監管賬戶的通知》精神,結合實施以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市本級范圍內所有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時,均應提交將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費轉入監管賬戶的證明材料。建設單位未能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二、施工單位應于工程項目開工前,具備建設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并根據項目安全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安全防護措施費使用計劃(見附表-1)報監理機構審查。安全防護措施費使用計劃的主要內容見附表-2。
三、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實行定期考核、分期支付的管理辦法:
1、在工程開工前,安監機構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費的20%支付給施工單位,作為項目安全投入的啟動經費。
2、在建設工程工程量達到40%、70%或主體封頂和竣工驗收前,按以下流程分別將符合要求的費用支出及時支付給施工單位。
施工單位向監理機構提出《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支付申請》(見附表-3)),申請時應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項目自檢表》(見附表-4)、《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支出清單》(見附表-5)——監理機構審核,由總監簽發《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支付證書》(見附表-6)——建設單位確認——報安全監督機構——安監人員結合動態檢查情況簽署意見——支付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
四、禁止購買、使用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不合格、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品和機械設備。經檢測為不合格的產品和設備不得計算為安全措施費用,一經發現,將依法追究施工、監理單位的相關責任。
五、施工單位應設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專項賬戶,實行??顚S?。票據、質保資料應齊全、有效。
六、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落實不到位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對照《鹽城市安全生產動態管理辦法》予以扣分;逾期不改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另行安排專業隊伍進場完成任務,其費用在該企業監管賬戶中扣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并將其行為列入不良檔案記錄。
七、施工單位挪用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或工程竣工后安全文明措施費基本費有剩余的,視同現場安全投入不到位,除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外,剩余的措施費將作為對項目經理、安全員等強制培訓教育以及添置安全防護用品的支出使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